南澳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南澳县位于闽、粤、台三省海面交叉点,是广东省唯一的海岛县。它由主岛南澳岛和附近22个岛屿组成,总面积130.91平方公里,其中主岛面积128平方公里,海域面积4600平方公里,总人口72449万人,素有“粤东海上明珠”的美誉。南澳历来是海防重镇,兵家必争之地。公元1575年(明历三年),诏设“协守漳潮等处驻南澳付总兵”,公元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升设南澳总兵,管辖闽南、台湾、粤东海域军事。清以前行政区域分属福建省沼安县和广东省饶平县,1915年全岛划归广东省管辖,1950年南澳解放,成立南澳县人民政府,属潮汕专区,1983年汕头地市合并以后,直属汕头市管辖。南澳属南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北回归线贯穿南澳主岛,常年气候温和,冬暖夏凉,无霜冻,光照充足。年平均气温21.5℃,年平均日照2325.3小时,年均降雨量1348.4毫米。